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财政科研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17〕8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科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办发〔2017〕85号、浙委办发〔2017〕21号、中办发〔2016〕50号文件限定的财政科研项目,以及项目主管部门明确可以提取间接费用的其它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管理费用和绩效支出。其中,管理费用包括用于补偿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绩效支出是指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人员激励支出。
第三条 财政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根据立项层次分别按国家、省、市规定的比例计提。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在申请各级财政科研项目时,应根据相关规定足额编列间接费用预算。间接费用预算在获得立项部门批准后,不得再作调整。
第五条 项目经费一次性到账的,按照到账经费总额和计提比例计提间接费用;项目经费分次到账的,按照每次到账经费数额和计提比例分次计提间接费用。
第六条 科研项目列支间接费用后,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七条 间接费用中的管理费与绩效支出不设比例控制,具体比例由项目负责人确定。
第八条 间接费用中的管理费由综合处统筹使用,专项用于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管理费用或其它科研保障等相关费用。
第九条 绩效支出按院、所、项目组15:15:70的比例分配,院提取的绩效支出由院管理服务团队统筹分配,各所提取的绩效支出由各所自主分配,项目组的绩效支出由项目组分配。
第十条 经费一次性到帐的,按实施年限等额分年度发放。
第十一条 绩效支出一年发放一次,在次年发放。绩效支出发放前,由项目组提出申请,报党政办统一按杭人社发〔2017〕296号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组发放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方案,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在院内网或公示栏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项目组成员签字确认后,报党政办统一发放。
院、所二级提取的绩效支出在年度奖金发放时一并发放。
第十三条 项目组绩效支出发放的范围仅限项目组成员,其中项目负责人的分配比例不高于60%。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不得发放绩效支出:
(一)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中期)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二)无正当理由,项目未完成年度计划或项目未通过验收的;
(三)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院部规章制度及其他经费管理文件规定,影响单位声誉的行为的。
第十五条 项目最终未能通过验收、结题的,视项目实施情况,经院务会议研究,可以收回已发放的绩效支出。
第十六条 科技处负责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审核发放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综合处负责对项目组经费到位情况 、绩效支出预算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室负责对间接费用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院党委会研究,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