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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农科院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杭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作者:综合处  发布时间: 2018-08-30   点击数: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17〕85号),规范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浙江省和杭州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科研项目是指市委办发〔2017〕85号、浙委办发〔2017〕21号、中办发〔2016〕50号文件所限定的财政资金支持的研发项目。

第二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落实财政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管理责任。

项目承担部门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负有监管责任。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项目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督促项目执行进度,审核审批经费预算调整(调剂)、经费支出。

综合处负责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审核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审查项目决算,公开项目经费信息,配合协调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科技处负责项目管理,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审核项目对外协作协议,公开立项及结题信息,监督检查项目实施进度、质量。

监察室负责检查监督科研管理工作情况,受理有关项目经费的信访举报,负责对涉嫌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经费,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本院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农业科研工作特点,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涉及政府采购的,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五条  项目立项签订合同后,将项目合同副本或预算方案交综合处备案。

需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的项目,项目组应根据项目合同书填列的预算填写《杭州市级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经综合处审核后编入下一年度的部门预算。

第六条  预算下达后方可执行,但确认立项、需要在预算下达前使用经费的,可以向综合处提出申请,办理垫支手续。

第七条 项目预算调整(调剂)应符合市委办发〔2017〕85号、浙委办发〔2017〕21号、中办发〔2016〕50号文件及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八条  预算调整突破项目经费总额的,由项目组提出,科技处、综合处审核同意后,按原预算申报渠道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项目经费科目间调剂的,在可调剂的权限内,由项目组提出申请,填写《杭州市农科院财政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剂审批备案表》,项目承担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综合处备案,综合处办理预算调剂相关手续。

第十条  同一项目在一个年度内调剂预算原则上不超过2次。没有特殊原因超过2次的,综合处不予办理预算调剂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组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支出,不得超预算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组应当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合理、均衡使用经费,确保项目预算执行进度达到市财政局规定的要求。不得突击花钱。

第十三条  项目组应当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和纪律使用经费,不得以任何手段套取资金,亦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费用和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支付应符合相关规定。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等,一般采用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十五条  项目组聘用科辅人员及临时工,应按照本院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组应当合理确定科辅人员及临时工的工资标准,科辅人员可以按照本市科技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

第十七条  劳务费按月发放,并分别打入劳务人员个人银行卡,不能直接用现金支付。各业务部门或项目组应当在不同项目间合理分摊劳务费。

第十八条  项目组应当按规定编列间接费用,间接费用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经费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按规定需重新编制预算的,项目组应按照综合处的要求及时编制预算。

第二十条  一次性通过验收的项目经费结余由各部门统筹使用。结余经费以项目形式用于预备试验或弥补其它项目经费不足,并按规定编制预算。各部门应将立项及预算情况报科技处、综合处备案,并在部门内公开。

未通过验收、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上缴。

第二十一条  承接横向项目经费纳入院财务统一管理,与委托单位约定经费使用需征得综合处同意。横向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正高级职称项目组成员为实施财政科研项目出差,可以按照厅级人员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及住宿。

第二十三条  到农村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由本人作出书面说明,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际发生住宿费用的,凭有效证明材料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组为实施项目邀请相关专家参加的学术性会议,会议时间、会议开支标准不受杭州市三类会议的限制。会议时间限定在3天以内(含报到、离开时间);开支标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执行,综合定额标准为550元/人·天,其中住宿费340元、伙食费130元、其它费用80元,但在农家乐举办会议的,执行杭州市在农家乐举办会议的开支标准。其它工作性会议按《杭州市农科院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会议应当在政府采购定点饭店、农家乐举办,确需到非定点饭店、农家乐举办的,应事前审批。由项目组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按规定程序经党政办、综合处、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  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该项目预算的会议费、差旅费科目中报销。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组可以向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咨询服务的专家支付咨询费。咨询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因项目实施需要需委托外单位协作完成部分研究内容的,应签订项目协作合同书,明确协作的方式、内容及经费。签订项目协作合同书按《杭州市农科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报销按《杭州市农科院财务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及《杭州市农科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仪器、进口仪器采购按市委办发〔2017〕85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结题后,项目组应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决算。编制财务决算一般应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后出具财务决算报告,费用由项目组承担。经费量较少的项目,可以由项目组自行编制,经综合处审查后,由综合处出具财务决算报告。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费应当在院内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公开的时间、形式由综合处确定。

第三十三条  院属企业承担项目的,可以参照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除财政科研项目外的其它科技项目经费,仍按《杭州市农科院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经院党委会研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