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财政科研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17〕85号)文件精神,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家咨询费是指项目(课题)在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包括项目论证、评估和验收等。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部门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三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最高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最高900-1500元/人•天(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会期半天的, 按照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标准的60%执行;会期不超过两天(含两天)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一天和第二天按照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标准执行;第三天及以后按照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标准的50%执行。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按照上述以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相关标准执行。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按次计算,每次按照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标准的50%执行。
第六条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单位在编人员及参与项目(课题)研究、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七条 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分别打入咨询专家个人银行卡。
第八条 支出专家咨询费,实行事先审批。
第九条 发放专家咨询费应填写《专家咨询费发放清单》,包括专家姓名、单位、职称、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开户行、咨询费额度。
第十条 支出专家咨询费,应到税务部门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税款由各项目组承担。
第十一条 部门负责人负责核实专家咨询行为的真实性,审查是否存在超标准或虚构咨询时间、次数发放咨询费的情况。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室负责对专家咨询费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专家咨询费的管理和使用,各立项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院党委会研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