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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农科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来源:杭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作者:综合处  发布时间: 2018-08-30   点击数: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17〕85号)和国家、省市有关差旅费管理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 (含在编在岗人员、单位聘用人员,下同) 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杭州市本级常驻地为杭州市所有市辖区(含萧山区、 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

 

第二章  审  

 

第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必须事先履行审批手续,填写《杭州市农科院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说明出差事由或附上级通知、邀请函等。一事一审批。

第三条  公务出差按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一)中层正职省内出差,由分管院领导审批;省外出差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由院长审批。中层副职及非领导职务中层干部出差,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二)管理部门(一办两处及信息中心)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业务部门(八所及实验中心)一般工作人员市内出差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市外出差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四)副职院领导(含非领导职务)出差由院长审批,院长出差由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

(五)驾驶员原则上不能单独出差。业务部门驾驶员单独执行任务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他驾驶员单独执行任务,经院党政办审核后,由分管车辆调配的院领导审批。

(六)一次多人出差,按照最高职务人员审批要求进行审批。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严守各项纪律规定,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各级别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级详见下表:

 

公共交通

工具级别

火车(含高铁、

动车、全列软席

列车)

轮船

(不包括

旅游船)

飞机

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

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公共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七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需按《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浙江省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采监〔2014〕27号)要求购买机票。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

第八条  综合处应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的通知》(浙财行〔2017〕7号)规定及时为全院职工购买公共交通意外险。已购买公共交通意外险的出差人员不再报销保险费。

第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内凭据报销,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等凭据报销。

第十条  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时,原则上应乘坐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坐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部门分管院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入住宾

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农家旅馆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

用。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执行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工作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7。

第十三条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并按人均标准实行上限控制。工作人员单次出差,允许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发生住宿费用的住宿天数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超标准住宿的,超标准部分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公务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自行按实支付伙食费。出差人员支付伙食费时如用餐成本无法核算的,可按每人每天不低于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交纳。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公务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

出差人员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第六章  公杂费

 

第十九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含市内机场大巴费)、机场服务费、打包费、订票费以及打印、复印、传真、寄送资料等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由单位(含牵头单位,下同)安排车辆出差的,相应派车天数(自然日)公杂费减半。

没有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公杂费减半。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应自行按实支付交通费用。

第二十二条  在公务出差目的地租车发生的租车费用,视同市内交通费,在公杂费标准内包干使用。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并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如到偏远地区出差,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需要说明情况。不得向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凭住宿费发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仅部分天数有住宿费发票的分段计算补助。

出差人员在公务出差地有住所时(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他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情况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执行有工作纪律要求需统一安排食宿的专项任务,可由组织单位(牵头单位)在规定的食宿限额标准内凭食宿票据统一列支,并按规定标准及出差人员清单统一报销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回原单位报销,出差人员不得再在原单位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当天往返的,凭公务出差审批单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单位统一安排车辆出行的,减半报销公杂费。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公务出差结束后,应当按照“一事一报”的要求,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报销差旅费时,须提供审批过的《杭州市农科院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和《杭州市农科院差旅费报销单》,并附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等各消费点的原始票据。出差人员对所报销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严禁报销无关人员或无关事项的差旅费用。

第二十八条  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未经批准的差旅活动,不予报销差旅费。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超支部分不予报销,由出差人员自理。

 

第八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到我院实习或开展临时性科研工作的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的,可以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往返(一般指头尾两天)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及会议、培训通知等。参加在省内举办的会议、培训,不再报销伙食补助,往返二天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补助公杂费,由单位统一安排车辆出行或租车的,公杂费补助减半。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40元、省内按25元补助,不报销公杂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

上述人员利用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往返在外工作地与原工作地的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等级内据实报销(在外工作地和原工作地均在省内的,也可在相应额度内选择补助方式包干使用),公杂费每次80元包干使用;省内每月不超过2次,跨省的每月不超过1次,一往一返计1次。

第三十二条  根据上级任务,经批准,工作人员需到西藏、青海、新疆支援工作且在支援地有固定工作场所的,按照浙江省援藏、援青、援疆的生活补助费标准,按月享受补助,不能按出差标准享受补助。

第三十三条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离开派驻地公务出差的执行本规定,并按公务出差天数扣除驻外补贴。在派驻地工作期间不得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利用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公共交通工具的直线单程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实际公务出差天数报销,不予报销绕道和回家省亲办事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经批准在杭州市萧山、余杭、富阳、临安和大江东偏远地区执行公务,往返需四小时以上,且无法回单位或家里,需自行用餐的,伙食补助费可在每人每餐40元标准内凭当日餐饮发票报销,但1天不超过两餐且早餐不补;公杂费按每人每天40元补助,包干使用,由单位统一安排车辆出行或租车前往的,公杂费减半按每人每天20元补助;确需发生住宿的,在审批时注明,经部门分管院领导同意,住宿费按差旅费限额标准凭据报销。

第三十七条  工作人员经批准在常驻地范围内开展杭州市委市政府重点督查工作、市委巡视工作、以及执法单位开展办案业务等特殊公务时,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回原单位就餐且工作人员自行用餐的,可按不超过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的标准领取相应的伙食补助费;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住宿的,住宿费在差旅费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公杂费不得报销,也不得发放补助。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享受出差伙食、公杂补助(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已享受会议、培训伙食者;

(二)调干待分配工作者;

(三)在常驻地参加各种临时办公室、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工作者;

(四)已享受讲课补贴、野外津贴、下海津贴和其他作业津贴者。

第三十九条  不提倡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出差,驾驶私家车出差发生的加油费、过路过桥通行费、停车费等不予报销。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四十条  参加由本院组织的会议、培训,工作人员及驾驶员不再享受伙食补助,公杂费补助减半。

第四十一条  受邀担任评审、鉴定、验收等专家或外出讲课的,经批准可以报销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原则上单位不派车,也不能租车前往。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四十二条  院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工作人员公务出差、虚列出差人数、经费报销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部门对本部门差旅活动负责;出差人员应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应严肃追究当事人、审批人等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三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公务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二)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四)转嫁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院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经院党委会研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杭农科〔2017〕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