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相关规定,根据《杭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杭财行〔2014〕9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17〕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院本级及各部门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为履行工作所需的各类会议。
第二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等会务需要的租车费用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文件印刷费是指与会议直接相关的讨论、交流、传达等会议文件材料印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按照三类会议标准执行。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 计 |
三类会议 |
200 |
120 |
80 |
400 |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执行。会议费定额标准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其中伙食费原则上不能突破120元/人·天。
第四条 各部门要按照《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杭财行〔2014〕96号文件)从严控制规模,加强经费预算管理。
第五条 会议费纳入预算管理,要细化具体会议项目,严格按会议分类、参会人数、会期、工作人员比例和会议费标准等编制预算。会议天数(包括报到和离开时间),原则上在1天以内。
第六条 严格会议前置审批,由主办或承办会议的部门提出申请,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院党政办对举办会议的必要性、会议时间、规模进行审核,综合处对会议预算进行审核,报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全院性会议由院长审批。
第七条 原则上不得参加收费会议,确因工作需要参加学术性会议的,由单位按从紧从严的原则进行审批。对确需参加的,由部门提出申请,报分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同一次会议原则上仅限2人。
第八条 召开会议严格按批准预算执行,各部门组织会议应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并在杭州市政府采购网网上商城中选择定点会议(培训)场所。确因工作需要,在杭州市范围外举办会议的不得在国家规定的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并选择当地财政部门确定的的定点场所。
第九条 由本院主办或承办的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学术性会议,时间可在杭州市三类会议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天(含报到、离开时间)。
第十条 举办学术性会议,开支标准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三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即550元/人·天。
第十一条 举办学术性会议应有明确的预算来源、并经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会议费由会议举办部门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费用。主办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除合法票据外,还应当提供会议审批单、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及定点饭店会议(培训)结算单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第十三条 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四条 对未经批准和未列入预算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不得虚报会议次数、人数、天数;不得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不得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宣传费;不得套取会议费私立“小金库”。
第十六条 监察室、党政办和综合处对各部门会议活动和会议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院党委会研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