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财务管理 >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杭州市农科院财务管理办法

来源:杭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作者:综合处  发布时间: 2018-08-30   点击数: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为了进一步规范院财务管理,保证全院农业科研、推广和生产等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院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分级核算体制”。各部门在院下达的预算指标内,经费包干使用,单独核算。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预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三条  综合处是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其工作职责是:

(一)协调年度预算的编制,提出年度预算建议等;负责专项项目预算的审核,指导编制科研项目预算。

(二)根据规定负责办理预算调整、预算追加。

(三)根据市财政核定的部门预算经费指标,进行指标分解。检查督促各部门的预算执行。

(四)负责全院资金调控、收支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和财务核算等。

(五)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填制、报送有关会计、统计报表。

第四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经济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相关性负责。

第五条  综合处应按照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定,设置相应岗位负责预决算管理、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会计核算与管理。

第六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实行岗位轮换制,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七条  全院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具体按照《杭州市农科院财务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各专业所的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根据该部门上年末实际在编人数按定额核定。

第九条  收入管理

(一)所有收入应全部纳入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各部门不得隐瞒、截留各项收入,不得公款私存,不得坐收坐支,不得设立“小金库”。

(二)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按票据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各类收入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票据,保证出具的票据真实、合法。

(三)各部门的各项业务收入应在一周内上缴院财务。收取现金时,应至少有2人在场。

第十条  支出管理

(一)各部门的基本支出,以院综合处下达的预算经费指标为依据,一般不予追加。确需追加预算的事项,应提交书面申请,经综合处同意报院领导审批。

(二)专项支出的开支范围应严格依照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按照规定履行出差、会议、培训和招待的事前审批手续,严格执行开支范围和标准,控制三公经费支出。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经费实行院统一管理,专账核算。

第十三条  经费审批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具体审批权限和程序按《杭州市农科院财务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规定》执行。

办理审批手续时,同一事项,不得拆成多项规避审批。

第十四条  各类业务的结算,属财政授权支付中各类公务支出,凡具备刷卡条件的,都要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需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各类费用报销,须有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签名,按审批程序审批后报销入账。

(一)报销的凭证必须是税务部门统一的发票或收款收据。

(二)发票或收据填写的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付款单位名称必须使用全称,发票不能涂改。

(三)购买实物的发票,应附购物清单,属于入库的实物必须附有本部门开具的入库验收单。

(四)结报员负责向院现金出纳办理备用金借用手续,借用备用金不得超过3000元。结报员借用备用金时,须填写《备用金借款单》,并经分管财务副院长批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实行账物分管、归口分级管理的办法。具体按院《杭州市农科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条例》。库存现金限额,超额现金及时解交银行,不得坐支,不得白条抵库。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当正确区别和核算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每半年进行一次往来账款清理,各部门对应收款项及时进行催缴。各部门负责人、开具发票经办人负有应收款项的催讨责任,承担相应后果。在发票开出一个月内收回款项,无特殊情况超过一个月仍未收回的,暂停对该部门开具新的发票,直至该笔款项收回。

各部门的收入款项到账后,应及时到院财务处开具发票、收据。

第十九条  银行票据管理

(一)现金出纳负责现金支票的购、用、存管理,并及时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二)银行出纳负责转帐支票和其他银行票据的购、存、用管理,并及时作好票据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领用空白转帐支票或其他银行票据时,应当办理审批手续。领用的空白转帐支票或其他银行票据使用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到综合处办理核销。领用空白转帐支票或其他银行票据未办理核销手续的,不能再领用新的空白转帐支票或其他银行票据。

第二十条  票据管理

(一)设立票据管理员岗位,负责各类票据的购、领、存和核销等管理工作。

(二)票据管理员按照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票据购买、保管、使用、结报和核销工作,负责登记票据使用登记簿。

(三)票据的保管人和使用人分开;各类票据由专人领用填开,并严格按照使用的有关规定填写使用,在使用过程中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四)及时办理各类票据的结报和核销。

第二十一条  建立财务月报制度,综合处每月十日前将上月的经费使用情况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综合处会同监察室对各种经费和各部门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院党委会研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杭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财务管理办法》(杭农科〔2014〕22号)同时废止。